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有道是,人心似铁非似铁,国法如炉真如炉,看到有人用爆竹炸6条手指大的小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就可能要坐牢,还是让人感慨万千。
因为早就发布了《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河流当然是“天然水域”,只要是在河里捕鱼,就是非法。而且,村民还是用爆竹炸鱼,而用炸药炸鱼是明令禁止的行为,更是属于非法行为。
可是,村民们只是捕捞了六条手指大的小鱼,而且使用的爆炸物也只是爆竹而已,这跟小孩子玩闹没有多大区别吧?即使有错,就需要上升到“刑事强制措施”这样的执法高度吗?
确实,刑法上是有一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拥有执法权的当地森林公安局,自然知道“情节严重”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看到村民用爆竹炸鱼的方式捕捞六条手指大的小鱼,就可能要坐牢,只能提醒自己,凡事小心为妙,如果冒冒失失,真到了犯法的时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