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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时间:2019-10-25 22:22:00编辑:刘牛来源:曲谱自学网

曲谱自学网今天精心准备的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下面是详解!

历史上著名的“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都有哪些

---殷纣王独宠妲己杀比干:纣王,又称帝纣,子姓,帝乙少子。纣才思敏捷,武力超凡。但纣好酒淫乐,信宠妲己,重刑无辜,偏用奸臣,百姓离心。在牧野败于周武王,自焚而亡。殷商亡。 纣王在妲己的蛊惑下将伯邑考醢为肉酱,比干忠心直言,并指责纣王杀皇后、杀大臣、谪太子,斥责妲己的暴政,要纣王改过以新朝纲,劝谏说:“不修先王的典法,而用妇言,大祸不远了。”纣王大怒,要杀比干。妲己说:“妾听说圣人的心有七窍,比干自诩为圣人,剖开比干的心看看如何?”纣王听从妲己的话,杀比干剖其心。自此朝廷上忠良的大臣几乎已荡然无存。
—— 吕布戏貂蝉杀董卓:貂蝉,中国古代“四大美女”之一。貂蝉的美,素有“闭月”之称。原为司徒王允家的歌妓,为了帮助王允为国除奸,自愿献出身体,通过自己的姿色周旋在各派政治人物之间,倾倒了众多英雄豪杰。她用“连环计”离间董卓和吕布。最后借吕布之手,诛了董卓。

——大汉吕后杀忠良:吕后,名雉,字娥,秦末单父(今山东单县)人,汉高祖刘邦的正妻。刘邦称帝后,被封皇后。其性刚毅,有心计,善权谋,性残忍,帮助刘邦除去了开国元勋数位。惠帝即位后,尊为太后,独揽大权,残害刘氏诸侯王,设计杀了韩信、彭越、英布,血案不断,大封吕姓为侯。
——邓太后擅权祸及九族:邓太后,即邓绥。东汉和帝皇后。南洋新野(今河南新野)人。和帝死,她先后迎立殇帝、安帝。和帝年轻好色,一见邓绥的姿容,早已三魂被勾去了七魄,当晚即共入寝室,帐帏内鱼水偕欢,娇羞之态别有风情,两人如胶似漆,片刻不忍分离。第二天邓绥就被册封为贵妃。 和帝察觉到阴皇后妒恨邓绥,便随时加以提防。永元十四年,有人告发阴后与外祖母邓朱暗行巫蛊,私下咒诅宫廷。和帝令逮捕邓朱以及她的两个儿子邓奉、邓毅,阴后弟阴轶、阴辅、阴敞,严刑拷讯之下,承认了巫蛊咒诅之事。和帝早已与阴后不和,见此再不愿顾及旧情,立刻便废去皇后阴氏,令她徙居桐宫。阴后无法只得缴出玺绶,幽居于寂寞的冷宫。不久其父阴纲畏罪喝毒药自尽,她的弟弟阴辅死在狱中,外祖母邓朱也受刑过重毙命。家属多被流放日南比景县荒蛮之地,只剩了阴后凄惶孤冷,每日只知以泪洗面,过不多时愁病而死。和帝以一口棺木将阴后草草收殓,当天抬出宫外,葬在荒野里。
——西施色迷夫差亡国:西施,名夷光,春秋战国时期出生于浙江诸暨苎萝村,天生丽质,因居处荒僻,家境清贫,常在这若耶溪边浣纱度日。范蠡举荐给夫差。吴王对西施的宠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西施爱食鲜鱼,御厨所进的鱼,西施嫌其不鲜,连筷子都不愿举,吴王命筑养鱼城,城通太湖,使其水时来时去,保持鱼的新鲜。西施又喜食鸭,其鸭必喂以香料拌米,并入脂油,养至硕大无比,吃起来才可口。吴王就筑鸭城以畜鸭。西施又好食嫩鸡,鸡必择肥嫩洁白的。吴王就造鸡陂,畜鸡以供西施食用。西施爱饮女贞酒,其酒出于浙江绍兴,吴王命越国每年贡献,以备西施之用。不料贡献之酒,远道而来,更在江中经过风浪颠簸,至吴之时,启坛视之,皆已混浊,不堪为美人饮料。吴王又筑酒城,仿女贞酒之制法,酿酒以供西施饮用。 为了西施不受酷暑之苦,起夫役十万人,赴洞庭建造宫殿。发全国丁壮,尽赴工役。材料不足,则拆取现成百姓房屋。始则嫌民居仄狭,材料不堪应用,则拆寺院以充之。继则拆民间富室的高堂大厦,终则小户人家的湫隘之居,亦拆取无遗。百姓苦工终日,却没有一方居处。弄得国中百姓,叫苦连天,顿足怨恨,耕种悉废,机杼无闻,死亡流离。 十四年(前482年),在黄池会盟,于晋争霸,越王勾践乘虚攻入吴国。后越再兴兵攻灭吴国,夫差自杀。 最后而亡国。
——昭君出塞平祸乱:王昭君,姓王名嫱,字昭君,在历史上又被称为“明妃”,系西晋时,为避司马昭的讳,改称“昭君”为“明君”,后渐渐有“明妃”一说。王昭君为了避免胡汉发生血战,为了和平,王昭君只得携了她的琵琶,跟着呼韩邪凄凉地走向漫天黄沙的塞外去了。
——灭亡3个朝代女人陈圆圆:崇祯爱陈圆圆亡国——明朝;李自成沉迷陈圆圆亡国——大顺;吴三桂迷恋陈圆圆亡国——大周。三个朝代因一个倾国倾城的美女,燃起了多少战火血案啊。

如果两个男人为一个女人引起命案,女人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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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出轨发生的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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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人引起的血案-----几位大学生的命运何去何从...

一个女人引起的血案-----几位大学生的命运何去何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血案的背后!!!!!!!!!!!!!!!!!2006.12.1号晚九点左右,在常州信息学院图书馆和一号食堂的马路上一伙身份不明的...

一个女人引起的血案
-----几位大学生的命运何去何从?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血案的背后!!!!!!!!!!!!!!!!!
2006.12.1号晚九点左右,在常州信息学院图书馆和一号食堂的马路上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将一男一女捅成重伤,男生被捅十几刀,女生身中三刀,其中男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伤势太重不幸死亡,女生被捅成重伤,目前部分参与者在逃,具体冲突原因不明。男生系该校信息管理系学生,女生系艺术设计系学生,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男生肠子流出了体外,至今那条马路上依旧可以看到斑驳的血迹,
12.2号中午学校管理人员即带清扫人员将马路反复清洗,不过因为气温很底一大滩血迹早已凝固故至今尚未彻底清洗干净。学校四周都安有摄像探头,但当晚似乎并未起任何作用,当时凶案现场距学校正大门保卫处只有100米的距离。至于学校是怎样让那几个歹徒混进来的则不得而知。 展开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请各位法律界大虾帮个忙:就是关于胡戈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有没有侵犯陈凯歌的知识产权呢??请说出具体的理由,谢谢了!再次谢谢了,一旦满意还有高分相送!!!...

请各位法律界大虾帮个忙:
就是关于胡戈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有没有侵犯陈凯歌的知识产权呢??请说出具体的理由,谢谢了!

再次谢谢了,一旦满意还有高分相送!!!

  去年年末,音乐制作人胡戈利用电影作品《无极》的画面剪接炮制出一部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姑且简称为《馒头血案》)。画面还是那个画面,但内容已经不再是那段掺和着爱情的魔幻故事,而是充斥着各种滑稽搞笑(俗称“恶搞”)的旁白,其无厘头的风格赢得了众多网络观众的青睐。
  《馒头血案》火了,影片《无极》的导演陈凯歌却“怒”了。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对于这种“篡改”,陈凯歌声称要将这段视频的作者胡戈告上法庭。 大概是该片深受网友喜爱的缘故,消息报道后,在网络上发言力挺胡戈及其《馒头血案》的网民不乏其人,有的还呼吁论坛上学法律的朋友“拿起专业武器支持胡戈”。那么,从法律上说,《馒头血案》是否真的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呢?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此略作分析。
  关于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受到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在内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其中,该法第10条三、四项分别规定了作者享有作品的修改权和完整权,第46条第四项则规定了对侵害作品完整权的救济,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问题在于,对于什么是“歪曲篡改”,目前我国却暂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规定:“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损害行为。”有人认为,这条规定在“歪曲篡改”前面加上了“有损其声誉”的限定条件,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评判标准。然而,该公约只是为各缔约国国设定了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却并不禁止各国在本国缔造一个更高水平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作品本身遭受改动的前提下,对完整权的侵犯不以损害作者的名誉或者声望为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作出类似的限制。从理论上说,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其包含于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无论是否涉及名誉或声望)危及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如违反其创作意愿),在此基础上认定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
  就本次纠纷来说,《血案馒头》的创作原料主要来自于电影《无极》的画面,在经过编辑和添加、填充其他元素后,已经彻底颠覆了原作品的思想表达。前者展现在观众面前的仍然是《无极》的形象外壳,但其艺术性内核已被滑稽式地噱头所“解构”。换言之,前者的“创造性”是建立在对后者组成元素的拼凑、嫁接基础上,由此构成对原作品的篡改和歪曲,这如同把严肃的宗教音乐用于滑稽场合、把纯艺术品用于色情场合一样,都属于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属于合理使用吗?
  权利是有限度的,它要受到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的限制,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同样应遵循基于以上原则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在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时,衡量斟酌的要素通常包括侵权行为的程度、作品的性质、改动的目的、改动的后果等。
  胡戈先生一直声称,他的《馒头血案》纯粹是以个人学习为目的的,而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一项就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这里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
  胡戈先生曾承认将《馒头血案》传给了几个朋友,这种传播行为是否出于学习共同体的需要不无疑问。即使属于,在他或他们的使用过程中,胡先生是否尽到了必要的通知、照顾、保护义务(如对其朋友作出版权声明),如果没有,同样可能构成过失侵权。更为重要的是,该片后来又被上传于网络,由于互联网是一种开放性的空间,那么即使使用者事先声明“禁止传播”或“仅限于个人学习、欣赏之用”,也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除非有证据表明,上传网络的行为是他人在胡戈先生不知情下作出的,这就涉及到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从理论上说,举证责任不涉及实体的判断,但是该纠纷一旦形成诉讼,证据的展示及其规则的运用将会成为法院裁断的决定性因素。所以,《馒头血案》是否构成侵权,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存在密切的关联。
  笔者注意到,今年年初胡戈先生在天涯社区与网民互动交流时曾表示,“他们(制片方)绝对不会和我打官司”,这是因为胡戈先生确信:“如果上法庭,我提出我是为了个人学习目的,原告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我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目的,他们就需要提出我传播的证据,但他们绝对拿不出来。”
  然而,这却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种典型误解。实际上,在诉讼中并不是只有原告才有举证的责任,而被告不负有任何举证的责任。民事诉讼平等对抗性决定了诉讼过程充满了主张与抗辩的角色转换,原被告双方都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或抗辩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不是绝对的,在诚信、公平原则的调控下(参见《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也会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换。
  具体来说,假设陈凯歌一方(实际上真正享有完整版权的是制片人)将对方诉至法院,他所需要证明的主要是原作品《无极》和系争作品《馒头血案》各自的作者、内容,以及系争作品的传播情况等。完成了这些事实的证明后,原告的证明责任也就告一段落。当然,这些“事实”不是绝对的真相,而是一种“优势证据”标准。譬如,作品被上传互联网的事实一旦被证实,法律便推定该传播行为系作者所为(因为大多数情况是如此),如果被告意图推翻其推定,如胡戈说“我的朋友把作品传给了另外几位朋友,然后他们继续往下传……”,那么举证责任则转换为由被告承担。
  事实上,根据程序公正原则,对于一些待证事实,如作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合理使用是否超出正当范围、作品的传播属于自传还是他传以及在其使用过程中是否尽了足够的通知、照顾、保护义务等,由于胡戈先生本人与这些必要证据距离较接近,所以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合理的。
  到目前为止,由于掌握的信息的有限,我们也很难为此下一个准确的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此事真的往诉讼方向发展,其过程将远比胡戈先生原来的预想要复杂得多。
  ~~~~~~~~~~~~~~~~~~~~~~
  鉴于胡戈和《无极》片方的问题已经升级,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乾坤律师事务所的王韵律师,他本人既看过《无极》,也看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于胡戈是否侵权这件事,他表达了一些个人意见。王韵律师表示,他个人认为,胡戈制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的“庇护”的,即他对于《无极》镜头的复制、改编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而非商业目的。而网络上的传播特点便是有好的事物大家分享,因此造成了“馒头血案”的急速传播,胡戈本人并未因此盈利。因此,他认为胡戈创作“血案馒头”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而对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王韵律师表示,那要看当事人是否遭到了贬损、侮辱、谩骂,虽然短片中对于“满神”形象进行了重新演化,陈红头发向上竖直的造型成为了满神牌啫哩水的形象代言,但不至于达到贬损、侮辱、谩骂的程度,何况作为名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能力承受公众的适当评价,因此,王韵律师认为胡戈也没有侵犯名誉权。
  鉴于目前《无极》片方只是给两家网站发去了律师函,王韵表示,如果进入法律程序,这两家网站可能会抗辩胡戈是否侵权,如果没有侵权,那么还要看这两家网站是否把胡戈改编的作品进行了商业性目的的传播。如果构成商业性传播,这两家网站同时也侵犯了《无极》和胡戈的著作权,胡戈有权要求网站停止这种借“馒头血案”增加网站点击率的行为。而如果胡戈被认定是侵权,那么这两家网站在经过《无极》著作权人的警告后仍然不删除相关内容的,将与胡戈构成共同侵犯《无极》的著作权。而且,如果胡戈的作品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那么在网站的论坛中网民也就不应当再传播和链接这个“馒头血案”的小作品。

有一个电影里讲了一个女人被关在了一个金笼子里的...

是张柏芝主演的《无极》,

高分求答!!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侵权问题

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有没有侵犯“无极”制片组的权益?其有的话,又侵犯了哪些权益?在这个短片中,其还有没有侵犯其他人或团体的权益(如其中用了一段杂技表演,有没有侵权...

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有没有侵犯“无极”制片组的权益?其有的话,又侵犯了哪些权益?在这个短片中,其还有没有侵犯其他人或团体的权益(如其中用了一段杂技表演,有没有侵权?),若有,又侵犯了哪些人的哪些权益?
若回答的满意的话,会追加高分,谢谢!!!!!!!! 展开

自2005年岁末电影《无极》播放以来,关于《无极》的评论就一直未停止过,其中胡戈自己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其评论具有代表性,并且胡戈的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且深得网民的支持和喜爱,而《无极》导演陈凯歌则怒不可遏,直言这段视频的作者胡戈“无耻”,声称要对其提起诉讼,从而引发了陈凯歌声称要诉胡戈侵权一事。胡戈到底有无权利对《无极》进行评论?其到底是否对陈凯歌构成侵权?如果侵权,那么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何项权益?笔者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构成独立的作品?

根据我国的通说,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多种多样的,但不是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标准为:

1、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标准是来自英国,但是英国的标准较低即“额头出汗原则”,它只要求独立创作独立完成。但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即可。

2、具有可复制性。作品的可复制性决定了作品的财产性。

3、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体现。

4、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胡戈的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虽然使用了《无极》的片段,但并不是原样照搬,而是对这些片段做了加工、剪辑,重新配音,经过多种处理后,使用同样材料的作品,讲述的是完全不同的故事。同样的一些人物、情节,在《无极》中是一个发生在远古时代的带有神秘色彩的故事,在《馒头》中则是发生在当代的一个由于青少年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凶杀案件,是属于个人独立完整的数字化电影作品,并且在作品的内容上有其独创性,是其个人思想和感情的体现,并且作品采用了类似于电影的方式,其表现形式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因而胡戈的作品构成了独立的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胡戈有评论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指的是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自由中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它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1].胡戈作为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利评价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电影《无极》在社会公映后,便属于公开发表的作品,因而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发表评价。评价自由属于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任何人无权非法干涉。胡戈作为我国公民,有权利对其评价,并且有权利选择评价的方式,包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

三、胡戈有合理利用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规定了许多的权利,同时也作了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且列举了12种概况,例如1)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其作品开头中有一段文字如下:“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胡戈作品中的广告也是虚构的,不存在受商家操纵而获利的目的。并且胡戈在作品的最后表明了其作品的电影镜头是由电影《无极》剧组提供,并且写明了导演是陈凯歌,演员有张柏芝、张东健、谢霆锋、真田广之、刘烨、陈红、程前等,并且表明制片人是陈红,并没有侵犯陈凯歌的导演署名权。胡戈的作品全长19分钟,实际使用《无极》片中的内容没有超过10分钟,并且《无极》中的许多片段也不是陈凯歌的原创,例如牛奔和飞起来的人这两个镜头在以前的影片中就曾经有过的,牛奔的镜头是《狮子王》里面的,而飞人的镜头在二十多年前的《射雕英雄传》里面就有的。因而胡戈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况,其创作的数字化影像评论作品是正常合法的电影评论,当然绝对属于正常合法的使用范围。

四、侵权行为的定义和要件分析

1、侵权行为的定义和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第3款,对侵权行为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的规定,我国许多学者把侵权行为的内涵进行了归纳总结,形成的侵权行为概念之通说,为: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根据以上的侵权行为定义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侵权行为采取了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侵权行为的要件分析1)、违法行为主要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构成违法行为的完整结构。行为是指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并且以其自身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性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违法行为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自己的行为;二是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实施的行为;三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

胡戈的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行使个人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的义务,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也没有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因而,胡戈的行为不具有行为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概念。

2)、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3].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件构成的,即权利被侵害和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缺少这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都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一是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二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对于财产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财产减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这两种不同的损害事实种类上。

胡戈的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并没有造成陈凯歌的权利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并且也没有因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后果。相反,由于《馒头》的迅速火爆,许多本来不看《无极》的人走进了影院,增加了它的票房收入,因此,无损害即无责任。

胡戈对于片中的人物的搞笑不是谩骂和贬损,因而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3)、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4)、依照侵权行为法原理,在适用过错侵权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的要件,这种过错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及故意和过失。

胡戈在开头中有一段文字如下:“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由此可以看出,胡戈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过错,其创作完全是个人自娱自乐,并不是想侵犯陈凯歌的导演署名权。并且,胡戈在其作品的最后,表明了其作品的电影镜头是由电影《无极》剧组提供,并且写明了导演是陈凯歌,演员有张柏芝、张东健、谢霆锋、真田广之、刘烨、陈红、程前等,并且表明制片人是陈红。因而胡戈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过错。

胡戈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我并没有什么恶意,只是以学习为目的练习了一下视频剪辑技术,而且又没有营利,也不是自己放到网络上广播的,我不认为这是侵权。”(胡戈语)

五、对于传统的媒介传播方式应当予以扩展

对于网络评论,应当予以支持。网络媒体自从其出现后,由于其具有海量信息、空前的强时效性、多媒体功能、交互性与易检性、全球性与个性化等特点,使网络媒体得以迅速的被应用。现在,网络媒体是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传播媒介。

胡戈先生是利用网络传播方式对电影《无极》进行评论的,其实正是由于其使用这一传播方式,才被认为是侵权。电影《无极》播出后,受到全国各地的其他新闻媒介的广泛批评,但是陈凯歌并没有要求他们道歉,并且认为他们是侵权,唯独要求胡戈道歉并要装告胡戈侵权,其实关键就是胡戈使用的传播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三大传播媒介。因而,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把网络媒介视为第四传播媒介。由上可以看出,胡戈先生使用什么样的传播方式,是无关紧要的,都是其行使评论权的体现,不能因为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而认为其构成侵权。

六、陈凯歌不是适格的原告

根据我国著作权的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在电影《无极》中,制片人是陈红,所以著作权归陈红,而陈凯歌只是一个导演,陈凯歌虽然和陈红是夫妻,但他们是各自独立的主体,他根本不是《无极》的合法版权拥有者,其没有资格就此起诉任何人!

综上所述,胡戈对其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独立的作品,符合著作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围,因而,胡戈并不构成侵权。

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失踪女人》是北京金视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的悬疑惊悚剧,该剧由柳国庆指导,温峥嵘、孙松等主演。 该剧讲述了条件一般的赵东风(孙松饰)莫名其妙地被美貌出众的程丽娜(温峥嵘饰)看中,两人闪电结婚后的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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